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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的茶叶产(云南茶叶产业发展现状)(云南茶产业发展情况2019)

云南滇象茶业有限公司的茶属于中档大众茶。产品以普洱茶系列为主,原料大多采用中大树级茶青,价格适中,综合口感舒适度中等,有一定的转化空间。

2.云南茶叶产业发展现状调查

洞庭碧螺春(绿茶),黄山毛峰(绿茶),庐山云雾茶(绿茶),六安瓜片(绿茶),君山银针(黄茶),信阳毛尖(绿茶),武夷岩茶(乌龙茶),安溪铁观音(乌龙茶),祁门红茶(红茶)。

云南的四大茶厂是昆明茶厂、勐海茶厂、下关茶厂、普洱茶厂。普洱茶的四大茶厂由国营茶厂改制而来,1975年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茶叶总公司给这四家最好的大茶厂设定了编号:昆明茶厂为1,勐海茶厂为2,下关茶厂为3,普洱茶厂为4。

四大茶厂分别经营着不同的品牌:昆明茶厂——中茶牌;下关沱茶集团——松鹤派、宝焰牌、南诏牌;大益茶业有限公司——大益牌;云南普洱茶集团——普秀。

一、昆明茶厂(现名:云南中茶茶业)

昆明茶厂,建于1939年,编号为“1”。昆明茶厂的主要代表着是7581砖、7541、中茶红印等。云南的大叶种茶叶成就了“中茶”品牌,1951年12月15日,成功注册“中茶”牌的商标。中茶牌是中国茶叶行业第一个茶叶品牌,它的影响力是不言而喻的。

二、勐海茶厂(现名:大益茶叶集团)

勐海茶厂,建于1940年,编号为“2”。现在我们广为熟知的大益茶就是勐海茶厂的代表作。炙手可热的7542就是大益茶的成名之作。勐海茶厂对现代普洱茶的发展做出卓越贡献:推广了七子饼茶的生产。1989年6月10,注册了“大益”牌商标,享有专有权。

三、下关茶厂(现名:下关沱茶集团)

下关茶厂,建于1941年,编号“3”。现名下关沱茶集团,经营大益牌,主要产品有甲沱、下关铁饼、T8603、T8613等。下关茶厂和勐海茶厂一样,都是中国近现代最重要的普洱茶、紧压茶企业之一。它的前身是1941年创建的“康藏茶厂”。

四、普洱茶厂(现名:云南普洱茶集团)

普洱茶厂,建于1975年建,编号“4”。它的品牌是普秀牌,主要产品有普秀、经典1729等。云南普洱茶厂是70年代中期云南最早生产出口普洱茶的四大厂家之一,以生产出口普洱散茶为主,主要产品有传统普洱茶,部优产品板山毫峰(绿茶)等,产品多次荣获国家级、省级金奖、名优茶、优质茶称号

4.云南茶产业发展现状及对策

2019年1-12月,2019年云南省省茶产业综合产值达936亿元,其中茶叶出口7958.57吨,比上年增加85.57吨,增长12%,占全国出口总量的2.4%。出口金额20.2亿美元,比上年增加6671万美元,增长101.5%,占全国出口总量的3.3%。出口均价为8.38美元/公斤,均价增幅达80%,增额3.73美元/公斤。

5.云南茶叶产业发展现状调查报告

如题所示在云南省来做茶叶生意的话是很不容易的。

因为云南本身就是茶叶大省,但是云南的茶叶消费力又算是不高,所以想要在云南省来做茶叶的生意是非常不容易的,一个是竞争压力非常的大,二个是高档茶叶没几个人消费的起。

所以云南省的整体市场情况特殊,需要深入调研。

云南一年四季茶叶才发芽三次,菜摘三次,春节过后3月份开始采摘春茶,也是一年当中最好的茶,也厚芽白,五六月份采摘的雨水茶,也叫二波茶,雨水茶茶叶没春茶肥厚,而且成品黑色不漂亮,味道也没春茶好,到七八月份是第三波茶,叫三波茶,也叫稻花茶,应为这时间稻花开,稻花茶产量非常少,而且芽小所以有很多都不采摘,而有的采了自己喝,因为味道比雨水茶好而且不输春茶,稻花茶完了就要等下一年了

云南的工业主要是烟草工业和非烟工业两大类。

烟草主要集中在玉溪和红河两地,其它如曲靖、昆明周边、楚雄、昭通等也有较大比重。

非烟主要包括有电力、制药、建材、冶金(磷、锡、铜、铅、锌、铁、煤等储量丰富)化工、煤炭、机械、制糖、水泥、电子、茶叶、橡胶等。

电力分火电和水电。火电主要分布在曲靖地区和昆明地区,水电则主要分布在金沙江和澜沧江上游地区。

制药在昆明、文山、楚雄、大理、保山都有分布。

建材算不上云南的传统强项,分布也比较分散。

冶金方面有昆钢(昆明)、云铝(宜良)、云铜(红河)、云锡(红河)、驰宏锌锗(会泽)、祥云飞龙铅锌冶炼、玉溪大红山铜矿等著名企业。

化工主要集中在曲靖、红河等地区。有云天化、马龙等著名企业。

制糖和茶叶、橡胶等产业都主要集中在普洱、景洪、玉溪等地区。

随着发展方式的调整,生物能源(包括林业)和畜牧相关产业(包括奶制品)等会逐步得到重视。

8.云南茶叶产业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

《云南省古茶树保护条例》于2022年11月30日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古茶树,规范古茶树的管理和利用,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古茶树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保护的古茶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野生茶树和栽培型茶树。

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内古茶树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和研究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管理、有序开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对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和研究利用,应当维护古茶树所有权人和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茶树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资金用于古茶树的保护、管理、研究。

第五条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古茶树保护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古茶树保护相关具体工作,鼓励和引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保护古茶树。

第六条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财政等主管部门编制古茶树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古茶树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古茶树知识,提高全社会对古茶树的保护意识。

云南的茶叶产(云南茶叶产业发展现状),云南茶产业发展情况2019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侵占或者危害古茶树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九条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参与古茶树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十条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普查方案,定期组织对辖区内的古茶树进行调查、登记,建立古茶树资源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古茶树调查、登记的标准和程序由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第十一条在古茶树集中分布区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向社会公布。

跨行政区域的古茶树保护范围,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划定。

古茶树保护范围划定后,应当报上一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对零星分布的古茶树,县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挂牌保护。

第十二条古茶树权属明确的,由所有权人承担具体养护责任。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由所有权人与经营权人约定养护责任,没有约定的,由经营权人承担养护责任。

第十三条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分类分级管理原则,制定古茶树保护技术规范,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

鼓励和引导古茶树所有权人、经营权人按照保护技术规范对古茶树进行科学施肥、修剪、防治病虫害、合理采摘。

第十四条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有害生物、土壤、气象等进行动态监测,根据监测情况保护和改善古茶树生长环境。

第十五条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古茶树区域生态修复,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维护原有地形地貌和生物物种。

鼓励和支持古茶树所有权人、经营权人保护古茶树生长环境,维护古茶树生长环境的生物多样性。

第十六条省级林业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企业依法建立古茶树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圃、种质繁育基地、基因库,开展古茶树种质资源研究利用,培育新优茶树品种。

第十七条禁止外国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集或者收购古茶树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外国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古茶树进行野外考察,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避免古茶树受到损害: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四)开展科学研究、考察、教学实习、影视拍摄。

第十九条禁止下列危害古茶树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移植古茶树;

(二)对古茶树刻划、折枝、挖根、剥皮;

(三)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使用危害古茶树的生长调节剂、化学除草剂;

(四)破坏古茶树保护范围内的伴生树木或者种植影响古茶树生长的经济林木、农作物;

(五)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挖沙、采石、取土,使用明火,排放废气、废水,倾倒、堆放废渣;

(六)擅自移动、破坏古茶树保护标志或者挂牌。

第二十条因科学研究或者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建设、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移植古茶树的,应当报有审批权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移植古茶树的,应当严格按照申请的用途进行移植,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转让。

第二十一条古茶树死亡的,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确定,查明原因和责任后注销档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古茶树开发利用扶持政策,引导行政区域内的茶叶企业和茶叶专业合作组织等规范运作,推动古茶树茶产业和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第二十三条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鼓励和支持创立自主知识产权的古茶树产品品牌,合理利用古茶树资源,培育古茶树资源产业链,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四条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茶树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挖掘古茶树文化、生态和历史人文价值;根据古茶树所在地的自然风光、民俗风情、历史文化、村镇建设、研学旅行等,统筹规划利用古茶树特色旅游资源。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茶文化展示、宣传、推介和对外交流。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古茶树大数据管理平台,实现古茶树信息公开,支持开展古茶树产品追溯。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古茶树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古茶树刻划、折枝、挖根、剥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古茶树损害的,责令聘请专业人员对受损害树体实施救治,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并处树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破坏古茶树保护范围内的伴生树木或者种植影响古茶树生长的经济林木、农作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可以并处恢复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三)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挖沙、采石、取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可以并处恢复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造成古茶树损害的,可以并处树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使用明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移动、破坏古茶树保护标志或者挂牌的,由县级林业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恢复保护标志或者挂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